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挖矿案件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挖矿”活动产出的“成果”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多重风险突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秩...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挖矿”活动产出的“成果”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多重风险突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秩...
当前,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个人支配的比特币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比特币无法认定为财产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由于“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能,增加碳排放,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于2022年1月发文,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活动。
“海外挖矿”或者“海外托管矿机”应首先咨询所属国法律对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临时禁令,而被处以大额罚款或没收矿机的处罚。
目前在我国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却衍生出许多其他不同类型的犯罪。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
“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
虚拟币交易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主要有ico、ieo、ifo等一切发币行为、土狗发币、币本位资管、理财、私募、代投、nft资产证券化等等,说白了,就是以项目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虚拟数字货币。
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挖矿”活动本身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社会大众需多加关注并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