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比特币矿机挖矿起纠纷,连云港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租金和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表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许某是某比特币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某经人介绍与许某认识。2019 年 9 月 7 日和 8 日,鹿某累计向许某个人的银行账户转款 35 万元,剩余 3 万元鹿某称已通过虚拟货币支付。同年 9 月 26 日,双方签订《比特币矿机租赁协议》,约定鹿某租赁许某比特币矿机 360 天,租金 38 万元。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矿机由许某一方的技术人员在场地进行维护、运作,” 挖矿 ” 赚取收益归鹿某,许某从收益中提取矿机维护管理费和电费。在 ” 挖矿 ” 盈利的情况下,许某在租赁期限届满次日,按鹿某实际支付的租金全额返还,以当日同等价值的交换租赁矿机算力替代履行支付义务。若出现因比特币市场价值、全网算力和电费波动因素致矿机客观盈利不能的情况,许某有权决定矿机开停,租赁期限未满的,自决定开机当日起租赁期限重新计算。

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鹿某向许某主张返还租金 38 万元并交付挖出的 1.5 个比特币,价值 35 万元。2020 年 10 月 14 日,许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鹿某母亲的银行账户转款 10 万元。许某称,因受整体市场持续亏损的影响无法开机,剩余租金无法支付,且无实际盈利,返还比特币兑现价值不具备条件。后鹿某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许某支付剩余租金以及 ” 挖矿 ” 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 本案主审法官魏兵说,此类 ” 挖矿 ” 活动对电力资源造成浪费大,不符合我国 ” 双碳 ” 目标要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无实际的价值支撑,其生产、交易环节衍生诸多风险。

法官介绍,中国人民银行等 10 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鹿某要求返还租金 38 万元和比特币收益 35 万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挖挖矿 » 租比特币矿机挖矿起纠纷,连云港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分享到: 生成海报

热门推荐

    评论 抢沙发

    • QQ号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登录

    忘记密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