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2〕46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有效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该类项目加价标准提高为每千瓦时2元。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动态甄别,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及时函告当地供电企业或增量配电网企业。
三、各级供电企业或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同,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确保虚拟货币“挖矿”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四、政策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