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比特币“挖矿”?小心变“踩坑”

作为加密虚拟货币的老大哥,“比特币”曾倍受追捧。网络上一度流传这么个说法:“如果你爱一个人,就让他炒比特币,因为那是黄金遍地的天堂;如果你恨一个人,也让他去炒比特币,因为那是家破人亡的地狱!”

但比特币交易不仅投机风险大,且已被认定属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者务必警惕赔了夫人又折兵。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比特币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二审维持生效,判决书再次重申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明确比特币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案情简介

黄某滢诉称,其在2019年4月多次向童某鹏、童某泳购买比特币。2019年4月12日,双方经对账签订《交易确认书》,确认2019年4月6日至9日期间,黄某滢共计向童某鹏、童某泳购买290个比特币,已交付60个,尚有230个未交付。此后,黄某滢多次催促两被告交付剩余的比特币或退还相应货款8057800元,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黄某滢遂诉至厦门湖里法院。

我的要求很简单,一是确认案涉比特币买卖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二是判令童某鹏、童某泳二人退还我未交付的对应比特币款项8057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黄某滢主张的“买卖虚拟货币”法律关系,其本质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该交易行为的不良后果应由黄某滢自行承担。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不具货币属性,涉及比特币的交易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黄某滢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退还未交付部分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可以涵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返还部分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为免当事人讼累,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争议作出实体处理。

由于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和买卖,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已履行完毕的部分,不能互相返还,相应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对已付款,尚未交付虚拟货币的部分,收款方继续占有收取之款项缺乏合理根据,应当予以返还。童某鹏、童某泳应当返还黄某滢款项8057800元。黄某滢明知比特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仍从事相关投资活动,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黄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比特币交易的风险,央行妈妈早就三令五申提醒大家注意了

1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委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货币属性,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同时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2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要求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3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通知还提醒广大参与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因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尽管央行妈妈苦口婆心,但却未被部分投资者买账,各地涉比特币交易纠纷时有出现,虚拟货币交易席卷全球币圈,在我国却被叫停。难道是我们太保守吗?当然不是!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危害,远超出我们这些普罗大众的认知

01 易诱发融资诈骗

比特币是虚拟代币工具,不受政府央行控制和法治监管,价格容易被人为操纵,导致扰乱金融秩序、侵蚀民众财富。

02 易为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犯罪“避风港”

比特币交易不仅匿名且不受地域限制,资金流向难测,易成为洗钱、恐怖犯罪融资、逃漏税、腐败等犯罪的工具。

03易导致风险传染,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比特币交易容易诱发投机,若国家金融风险隔离机制不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可能被虚拟货币领域的暴跌风险殃及。

04挖币行为耗能大,与人类绿色发展理念背道而驰

比特币挖矿每年用电量巨大,且随着比特币数量接近于其理论上的限额,产生一枚新的比特币的能耗还将出现几何级数增长。

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们,务必珍爱“钱包”,抵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机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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