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月 29 日发布了《省司法厅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有效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精准发力整治“挖矿”活动,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活动贡献度低,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挖矿”设备一般应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
二、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行政执法文书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25 号)执行,具体没收等相关文书可参照附件 1—4 执行。依法没收物品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做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排查工作。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各地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行政执法。
在此之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月14日就对虚拟货币“挖矿”进行了一些限制,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